关于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基本框架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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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2020年对原有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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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需经自律机制批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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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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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与 :金融机构自主申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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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自律 :评估结果用于自律机制成员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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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激励 :通过评分机制引导机构提升定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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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共14项,分为财务约束、定价能力、定价行为和定价影响四个维度,满分100分。
1. 财务约束(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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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10分) :股权结构、董事会独立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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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利润率(10分) :衡量资产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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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息差(10分) :不低于2%得100分,0.8%-2%得60-100分,低于1%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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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收入比 :不高于35%得100分,65%-35%得60-100分,高于75%得0分。
2. 定价能力(30分)
- 包括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管理、衍生品运用等能力,具体指标需参考附1。
3. 定价行为(20分)
- 评估机构是否遵循市场规律定价,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 定价影响(10分)
- 评估定价策略对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三、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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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主体 :由自律机制负责组织,秘书处具体实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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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周期 :定期开展,具体频率未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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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用于自律机制成员遴选、宏观审慎评估等。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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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外资银行的部分指标标准存在差异,需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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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统计口径和计算公式需参考附件。
以上内容综合了2020年修订版的核心要点,未涉及2019年旧版的具体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