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的缴纳始于 1986年 ,但具体实施分阶段推进,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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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
新招用工人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需按工资比例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被视为最早期的养老保险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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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995年
国家逐步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账户建立工作依据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6号文件)开展,此时职工开始按工资比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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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面实施
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也计入缴费年限。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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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缴费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仅用于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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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需个人缴费。
以上信息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确保了权威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