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不合格的管理主要归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当发现消防不合格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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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在地的消防支队政治处或纪委进行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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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在地公安局的政治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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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119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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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就近的政府乡镇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这些部门会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对于消防设施设计、建设施工不合理等问题,住建部门负责;而建筑验收交付使用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消防隐患,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消防不合格的管理主要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同时其他相关部门如住建和应急管理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