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最新社保补缴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一、可补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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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31日前企业欠费
- 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职工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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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欠费
- 同上述企业类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欠费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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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 包括企业破产、注销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欠费。
二、补缴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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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 :自欠费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的欠费原则上不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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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缴。
三、滞纳金标准
- 每日万分之五 :按欠费金额计算,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补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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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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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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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拒绝补缴,职工可依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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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补缴
- 职工因个人原因(如离职未转移社保)导致断缴,可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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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欠费 :欠费2个月以上、医疗保险欠费4个月以上视为中断,需在补缴时间内完成补缴,否则影响待遇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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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未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欠费之日起补缴,但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以上政策综合了江苏省近年社保法规的调整,建议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