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综合单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以上且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需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进行调整,具体原则如下:
一、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
工程量增加超过15%
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例如,原单价为100元/m³,工程量增加15%后,新增部分的单价应低于原单价。
-
工程量减少超过15%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高。例如,原单价为100元/m³,工程量减少15%后,剩余部分的单价应高于原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
-
工程量增加 :措施项目费应调增。例如,原措施项目费为10万元,工程量增加15%后,措施项目费需相应增加。
-
工程量减少 :措施项目费应调减。例如,原措施项目费为10万元,工程量减少15%后,措施项目费需相应减少。
三、其他注意事项
-
总价计价方式 :仅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才需调整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若未超过15%或未引起措施项目变化,则不调整。
-
合同约定 :若合同中有其他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示例计算
假设原清单工程量为100m³,综合单价为100元/m³,措施项目费为10万元:
-
工程量增加20m³(20%)
-
增加部分综合单价调低至80元/m³(100×(1-20%))
-
增加部分费用:20m³ × 80元/m³ = 1600元
-
总措施项目费:10万元 + 1600元 = 10.16万元
-
-
工程量减少15m³(-15%)
-
剩余工程量:85m³(100×(1-15%))
-
剩余部分综合单价调高至120元/m³(100×(1+20%))
-
剩余部分费用:85m³ × 120元/m³ = 10200元
-
总措施项目费:10万元 - 7800元 = 9.22万元
-
以上调整需以实际合同条款为准,建议在工程实施中加强变更管理,避免因工程量波动引发费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