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及地方医疗保障部门
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国家层面管理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负责全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统筹管理,包括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指导地方落实政策、制定服务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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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经办规程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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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地方机构开展经办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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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国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的建设和咨询工作。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具体承担政策制定、文件印发、监督管理等职责,例如发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地方层面管理
-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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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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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 地方医疗保障机构
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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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本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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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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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参保人员待遇审核、费用报销等具体业务。
三、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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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国家医保局与省级、地方医保部门形成三级监管体系,明确分工、细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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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理 :国家医保局制定长护协议范本,省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地方机构具体执行。
通过这种分层管理机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