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参保类型、医疗机构等级及就医地点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报销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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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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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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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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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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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符合转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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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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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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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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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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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未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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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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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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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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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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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1600元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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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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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住院比例提高3%(如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8%,退休后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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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住院比例提高3%(如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8%,退休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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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起付标准降低300元(如退休前1000元,退休后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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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门诊累计自付1.437万元起,支付比例50%;14.956万元起,支付比例40%;100万元起,支付比例50%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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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费用(如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可全额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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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报销比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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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报销额度需结合个人账户余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以上信息综合了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官方政策,实际报销金额需以医院结算清单和医保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