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根据生育或流产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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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
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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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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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
按1.5个月(15天)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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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
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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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生育津贴增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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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晚育 :增加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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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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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需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不足9个月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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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规最低标准,则按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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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通常在产后或流产后90天内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分娩后8.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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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待遇的关系
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以上信息综合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确保覆盖主要生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