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湖南省职工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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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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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本办法施行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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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待遇:参保人员自缴费30日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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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政策:调整门诊起付标准,具体如下: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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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费用在3个月内(含)补足基本医保费本金和滞纳金后,职工从缴费到账之日起恢复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可追溯。
以上就是湖南省职工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