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信息的公开范围因不同的领域和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产权转让方可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预披露信息应当包括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等内容,公开范围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
- 电力市场:根据《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公开范围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信息三类。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如发电企业的企业变更情况、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等;公开信息是指向有关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如发电企业的电厂机组信息等;特定信息是指根据电力市场运营需要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如发电企业的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等。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而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其公开范围主要是社会公众,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及发行人企业网站向公众公开,以便公众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也有助于公众进行投资决策。
- 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同时也可以在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的其他媒介同步发布,确保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能够免费、及时查阅到完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