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滞纳金的扣费标准通常是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 5‰。相关依据如下:
- 《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新 <工会法> 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经与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重申 1980 年 12 月 31 日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缴。经多次催缴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 5‰扣收滞纳金。
- 地方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浙江省总工会印发 <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以及《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均明确,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按日加收拖欠金额 5‰的滞纳金。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或不同规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逾期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缴款单位应补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数额。但总体来说,按日加收 5‰是较为常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