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是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85年通过,并于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但在2013年7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取代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于2012年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范了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了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 目的: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
- 适用范围:中国公民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2. 出境
- 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般都会得到批准,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 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 海员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 不批准出境的情形: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人、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等。
3. 入境
- 回国定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 入境后管理:入境定居或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4. 管理机关
- 护照颁发:因公务出境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 护照、证件管理: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其发出的护照和证件。
5. 处罚
- 非法出境、入境: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 目的: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
- 适用范围: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
2.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 护照申请: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 签证要求:前往其他国家或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除非有互免签证协议或特别规定。
- 海员证: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 不准出境的情形:包括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拒绝或逃避接受边防检查、被判处刑罚等。
3. 外国人入境出境
- 签证申请:外国人入境出境需要办理签证,具体规定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 外国人停留居留
- 停留居留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
5.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 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具体规定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6. 调查和遣返
- 调查和遣返: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遣返。
7.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 附则:包括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施行日期等内容。
这些法律规定为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公民在出境入境时应当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