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医保定点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有效期通常为 1年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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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期限的法定标准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需明确服务范围、内容、质量、结算办法等,并且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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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续签机制
协议到期后,双方可重新签订新协议。例如,某地医保局曾规定续签时间为每年2月15日至2月28日,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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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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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定点药店存在未履行行政处罚责任、连续两年未签订协议等情形,可能被中止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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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期间如需变更服务内容,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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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医保定点药店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协议有效期以1年为主流规定,但具体操作中可能存在地方性调整或特殊情形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