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井水排放标准主要遵循《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根据这一标准,山西省矿井水的排放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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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国控劣V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内所有工业企业(矿井除外)、外排废水(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其他区域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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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污染物限制:
- 对于铁和锰的含量,有明确的限制。矿井水中铁的含量不得超过15毫克/升,锰的含量不得超过2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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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与范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除农村生活排水小于500m³/d以外的一切排水单位水污染物排入受纳水体的排放管理。
山西省还发布了相关的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加强矿井水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如《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等。这些文件对矿井水的排放、处理和利用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和措施。
总的来说,山西省矿井水排放标准旨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确保矿井水的排放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