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障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全面的支持和保护。以下是对生育保障主要内容的详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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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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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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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服务: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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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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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保障:
-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职工不因怀孕、分娩、哺乳而失业的规定。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生育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特殊劳动保护以及职业保障等多个方面,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全面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