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鉴定通常与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紧密相关。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病残的疾病类型:
非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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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疾病
- 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 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 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 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 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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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系统疾病
- 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者。
- 肝硬变,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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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系统疾病
- 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 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者。
- 感染性心肌炎,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 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者。
- 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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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 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 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 肾病综合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 肾血管性高血压,手术治疗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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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系统疾病
- 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 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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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缔组织疾病
-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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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系统疾病
- 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者。
- 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者。
- 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等,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 脑、脊髓血管畸形,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 继发性癫痫等。
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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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 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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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 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等。
其他疾病
- 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 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 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这些疾病如果导致个体劳动能力显著下降,甚至完全丧失,或严重影响到个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便有可能被鉴定为病残。具体的病残鉴定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