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规定如下:
年度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1月31日之前)进行业绩预告
- 1.净利润为负值:即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即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即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幅度超过50%
半年度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7月15日之前)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季度业绩预告
对于季度业绩预告,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没有强制要求进行业绩预告,但可以进行自愿披露
- 一季度业绩预告:4月1日-4月30日
- 二季度业绩预告:7月1日-8月30日
- 三季度业绩预告:10月1日-10月31日
免于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披露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其他注意事项
- 业绩快报:沪市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披露
- 信息披露时间:年度业绩预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半年度业绩预告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季度业绩预告则没有强制要求
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在年度和半年度出现特定业绩变动时,需要进行业绩预告,而季度业绩预告则是自愿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