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30万相关政策解读
免税政策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存在以下两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不同开票情形下的免税情况
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为未开票收入
- 销售额未超30万:例如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为未开票收入),合计销售额28万元。由于其2024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销售额超过30万:如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为未开票收入),合计销售额31万元。由于其2024年第一季度销售额已超过30万元,因此当季不享受免税,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B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销售额28万元。由于B公司开具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虽然2024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28万元,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 销售额未超30万:C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7万元,合计销售额28万元。由于C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有部分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2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1万元,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 销售额超过30万: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3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1万元。由于E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已超过30万元,因此全部销售额均不享受免税,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形
涉及销售不动产
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24年第一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3万元,其中销售货物28万元、销售不动产255万元。由于F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收入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其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28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G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24年第一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万元,其中可差额扣除272万元。由于G公司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其2024年第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因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
以情形一的A公司为例,A公司在2024年4月申报2024年第一季度增值税时,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若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则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征收率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