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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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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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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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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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相关: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 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特别是那些试图免除用人单位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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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赔偿:
-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应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
- 工伤职工有权要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协议,特别是那些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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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社保: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在用人单位解散时,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社保费等权益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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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护:
- 对于女职工,《民法典》强调了对性骚扰的防治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处理职场性骚扰方面的责任。
- 对于未成年工,《民法典》规定了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下。
《民法典》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和具体的操作指南,旨在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