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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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其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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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中央在京及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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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的企业:其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条件,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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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照历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执行,补缴后补记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以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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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用人单位在参保期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为所有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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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条件,但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以本人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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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处理: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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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中断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且被批准的,自医疗保险关系中断之月起的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支,补缴后视为连续参保;医疗保险关系中断超过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且被批准的,自提出补贴申请之月起的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支。
以上就是北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