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退休缴费年限要求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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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需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25年 ,且其中 实际缴费年限 不得低于 5年 ,方可办理退休并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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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2002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按原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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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足年限补缴
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缴满最低年限,需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补缴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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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区缴费年限
跨统筹区重复参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也不重复享受。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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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不转移统筹基金;跨市转移的缴费年限按接收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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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申请退休。
四、政策依据
以上政策依据《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眉府办规〔2023〕2号)及四川省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