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租房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一项。
主要内容
-
扣除主体: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
扣除标准: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扣除方式:
-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
注意事项: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租房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因租房而产生的经济负担。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申报并享受相应的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