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月24日发布,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则
- 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2.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
- 3.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 执法范围
1.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集中行使的条件: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
第三章 执法主体
1.执法队伍设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2.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执法保障
1.装备配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2.经费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五章 执法规范
1.执法程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2.执法措施:包括现场取证、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查阅调取文件资料等
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1.信息共享: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七章 执法监督
1.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则
1.其他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止规定
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