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单位补助部分因地区、单位性质、具体政策以及个人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补助项目及标准示例:
-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如承德市规定,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 1972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 月 1 日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退休时可获得 3000 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来源方面,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由财政部门负担;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负担。
- 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退休补贴:以甘肃省为例,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 2014 年 9 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对应的提高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其中,“提高计发比例” 从 15% 至 5% 按不同荣誉层次确定,发放月数为 240 个月。同时,对在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退休人员,提高计发比例为 5%;累计满 15 年以上的,提高计发比例为 10%。
- 补充生活补贴:杭州市对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收不抵支或亏损且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发放水平低于基准线以下的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补充生活补贴财政补助。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水平低于基准线以下 10%-30%(含)以内,退休人员的补充生活补贴由财政补助 30%;低于基准线以下 30%-50%(含)以内,补助 50%;低于基准线 50% 以下,财政全额补助。
部分地区还会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其他补贴,如节日补贴、住房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