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走大病报销通常没有严格的病种要求。
大病保险主要是对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即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进行 “二次报销”,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例如,广东省明确规定大病保险报销不限定病种,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自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北京市的大病保险也是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不过,也有部分地区会对一些特殊情况或特定病种有相关规定。如宣城市对国家《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
不同地区的大病保险政策存在差异,具体是否有病种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