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亲属的定义及范围可归纳如下:
一、亲属的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
- 血亲: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祖父母等)和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 姻亲: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子女的配偶等。
二、近亲属的范围
民法典明确列举了近亲属的范围:
- 配偶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家庭成员的界定
家庭成员是亲属中的特定群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共同生活: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与之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共同居住、经济互助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 法律关系:家庭成员间需履行相互扶养、继承等法定义务。
四、特殊规定
- 直系亲属:
- 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 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监护权等特殊法律地位。
- 禁止结婚的亲属:
-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如叔侄、姑侄、表兄弟姐妹等)。
五、法律意义
亲属制度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内容,旨在:
- 维护家庭伦理:通过法律明确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婚姻家庭稳定。
- 解决纠纷:为继承、监护、抚养等法律关系提供依据。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