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不建议或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 1.业务往来: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特别是涉及发票开具和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建议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如果采用现金支付,可能会影响税前扣除。
- 2.手续费及佣金: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应避免使用现金支付。根据规定,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 3.支付残疾人工资: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时,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支付,以确保符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100%加计扣除)的条件。
- 4.特定商品和服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现金购买黄金制品、动植物珍贵种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陶瓷土壤、古玩字画、文物等特定商品或服务
- 5.大额交易:个人通过银行开立的账户收款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货物和服务交易,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挂账或者支票交易方式进行
- 6.消费性服务:经营者向社会公众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费、旅游景区门票费等消费性服务,应当采取银行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 7.特定行业:例如,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以防止收入隐匿和偷税漏税
- 8.欠款偿还:在欠款偿还时,如果双方之前有约定还款方式为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使用现金支付可能会引发纠纷。建议尽量采用约定的还款方式
- 9.其他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
总的来说,除了法律法规允许的特定情形外,建议在经济活动中尽量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以减少风险和便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