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劳动法》,对使用童工的监护人处罚如下:
一、直接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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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若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通常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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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监护人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附加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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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时的加重处罚
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如逾期未送回童工或1年内再次使用童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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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与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发现监护人违法时,应给予批评教育。若因监护人失职导致严重后果,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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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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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执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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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不同,需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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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若涉及犯罪行为(如组织、强迫童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措施旨在通过经济处罚与行政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遏制童工现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