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建房主要规定梳理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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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分类
-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 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 具体执行标准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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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限制
- 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需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二、申请条件
- 基本原则
-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一本户口簿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宅基地:
- 因结婚分户(分户后父母须有一个子女同户),且无宅基地的;
- 原宅基地面积未达标,承诺扩建不超标的;
- 因自然灾害、规划调整等需搬迁的;
- 迁入村集体组织且原籍无宅基地的;
- 人口增加导致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的。
三、审批流程
- 申请主体
- 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 农用地转用
- 涉及农用地的,需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建房管理要求
- 选址与规划
- 避开地质灾害、洪涝区、污染地块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切坡的,需做好防护措施。
- 符合村庄规划或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 建设规范
- 3层及以上新建房、经营性自建房须经专业设计;
- 原址翻建或改扩建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标。
五、其他限制
- 建新拆旧
- 批准异址新建的,原宅基地须交还村集体。
- 禁止重复申请
-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六、修订更新
- 2024年修订要求:农用地转用审批需在核发许可证前完成,此前已审批的需补办手续。
以上规定综合广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文件,重点依据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及后续修订。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属地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