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工作的孕妇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有机会领取生育津贴: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政策依据:许多地区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含在医保费中),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当地规定执行。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例如,长沙市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0 个月后(含补缴 3 个月以内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 3 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 10 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 10 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津贴标准:如长沙市规定,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之商;部分地区如上海市,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核算计发。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 政策依据:贵州省毕节市规定,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也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领取生育津贴。浙江省也有类似政策,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津贴标准:以杭州为例,领取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应计发津贴 = 社保缴纳基数 / 30 天 * 产假天数。
如果以上情况都不符合,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在部分地区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通常不享受生育津贴。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 50% 由生育保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