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无需填写。
二、基本信息填写
- 税款所属时间:与主表填写一致;
- 纳税人名称:与主表填写一致。
三、核心栏位填写规则
栏位名称 | 填写说明 | 数据来源依据 |
---|---|---|
第1列(价税合计额) | 征税项目填写扣除前价税合计额,免税项目填写扣除前免税销售额 | 等于《附表一》第11列对应行次 |
第2列(期初余额) | 上期期末结存金额,试点实施日(如2016年5月1日)后填写"0" | 等于上期《附表三》第6列 |
第3列(本期发生额) | 本期按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 | 需附合法扣除凭证 |
第4列(本期应扣额) | =第2列+第3列(期初+本期发生) | 自动计算 |
第5列(实际扣额) | ≤第4列且≤第1列,即实际扣除不得超过价税合计额 | 需与发票数据核对 |
第6列(期末余额) | =第4列-第5列 | 自动计算 |
四、特殊注意事项
- 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表第1列各行次之和需等于《附表一》第11列第13行;
- 差额征税关联:有差额征税业务的纳税人需同步填写《附表二》第12-14列,且第12列数值应等于本表第3列;
- 零申报处理:无扣除项目时直接保存空表,无需填写。
五、常见错误规避
- 错误1:将非应税服务项目金额填入本表(如销售货物)
- 错误2:未核对《附表一》与本表数据勾稽关系
- 错误3:实际扣除金额超过价税合计额
建议填写前先核对《附表一》数据,确保扣除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如涉及跨境服务、不动产租赁等特殊业务,需额外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