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报的罚款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的罚款金额会因地区、逾期次数、是否为个体或单位等因素有所不同。以下是部分地区的规定:
- 厦门市: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除上述情形外,对个体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 50 元罚款,对单位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 100 元罚款;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 “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 × 单次罚款金额” 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二年的逾期未申报行为,属情节严重,可对个体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4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逾期申报(包括同一属期下多个税费种逾期申报的),作为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不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需要纳税人对全部待申报事项完成申报后接受简易处罚(连续属期逾期未申报,合并进行一次处罚)。
如果是在深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自通知停驶至违法行为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依法扣留车辆,并严格按照机动车违反禁、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纳税人除了可能面临罚款,还需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纳滞纳金 = 滞纳税款 × 滞纳天数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