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1994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旨在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
总则
- 目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定义:五保供养是对符合规定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 责任主体:五保供养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经费和实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表彰奖励:对成绩显著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主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
供养对象
- 条件: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但无扶养能力的,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 确定程序: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 停止供养情形: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有扶养能力、重新获得生活来源、已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经核准后停止供养并收回证书。
-
供养内容
- 基本生活保障: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 医疗照料: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 教育保障:保障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 丧葬处理: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
供养形式
- 集中供养: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兴办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敬老院可开展农副业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 分散供养: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共同签订。
-
财产处理
- 个人财产使用: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分,需要代管的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 遗产归属: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 未成年财产返还: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停止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及时交还本人。
-
监督管理
- 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 纠正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供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督促限期纠正。
- 法律责任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随着时代发展和政策调整,该条例已被新修订的条例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