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病二次报销的条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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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条件
-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一定金额以上部分可进行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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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及限额
- 普通人群
- 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 全年累计超过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如2024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4,795元),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 困难人群
- 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 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员,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普通人群
广州大病二次报销旨在减轻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不同人群有相应报销比例与限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