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入选时间分为两类执行,具体规则如下:
一、按月发放标准
-
适用对象
- 1990年至1994年期间入选的津贴享受人员
- 1995年以前入选且未调整为一次性发放的人员
-
发放金额
- 自2009年1月1日起,月津贴标准由100元调整为600元
二、一次性发放标准
-
适用对象
- 1995年起新入选人员改为一次性发放
- 2011年及以后新入选人员统一执行该标准
-
发放金额
- 1995-2000年:一次性发放5000元
- 2001-2006年:提高至10000元
- 2007年至今:调整为20000元,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补充待遇
- 医疗与岗位待遇
享受津贴者可获得二级医疗保健服务,部分人员可聘任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 退休后延续性
1994年(含)前入选的退休人员仍按月领取600元津贴;2011年后入选者退休后不再享受额外津贴
四、历史调整脉络
时间段 | 调整内容 |
---|---|
1990-1994年 | 初始标准为每月100元 |
1995年 | 改为一次性发放(初始5000元) |
2009年 | 将1990-1994年入选者的月津贴上调至600元 |
2011年 | 明确新入选者统一发放20000元,并确立免税政策 |
(注:现行标准以2025年3月最新政策为准,未包含后续潜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