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渔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对于轻微且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也可免罚。从轻处罚情形包括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受胁迫违法、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违法事实等;从重处罚则针对一年内多次违法、破坏渔业资源严重、逃避检查等情形。
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捕捞方法,在禁渔区/期作业或使用禁用渔具的,内陆水域最高罚3万元,海洋水域最高罚5万元,情节严重者可没收渔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内陆最高罚5万元,海洋最高罚10万元。涂改、买卖捕捞许可证的,对双方各罚1万元以下,涂改行为单处罚1万元以下。非法捕捞珍贵水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规处理。
禁渔区及禁用渔具的特殊规定
在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或使用地笼网等禁用渔具的,除没收渔获物和工具外,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可没收渔船。例如在长江禁渔期使用地笼网捕捞未获渔获物的案件,综合从重(违反两项规定)和从轻(未造成实际损害)情节后,最终按最低档从轻处罚。
渔业污染事故的追责机制
造成一般或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20%罚款;重大或特大事故按损失30%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污染责任方还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垂钓行为的规范管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钓区垂钓,严禁使用探鱼设备、有毒饵料或活体饵料(如泥鳅)。违规垂钓最高可罚2万元,销售垂钓渔获物按货值2-5倍罚款。一人多竿、多钩等行为将没收器具并处罚款,变相捕捞的从重处罚。
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未办理进出港报告的,最高可罚4.5万元。擅自改变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除没收渔获物外,海洋渔船最高罚5万元。未按规定配齐安全设备的渔船,可能面临禁止离港或吊销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