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涉及药品包装、标签的规范要求及备案流程,具体如下:
一、备案主体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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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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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统一受理备案,备案日期以核准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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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分包装药品需在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同意备案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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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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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需报当地卫生厅(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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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修改补充申请,需按专项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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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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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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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内容需与药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或包含暗示疗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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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销售单元必须附说明书,包装不得夹带无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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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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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格式要求,包括文字、图形、符号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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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需按专门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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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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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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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包装、标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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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审批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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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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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标签,需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进的,将通报批评并封存产品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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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对包装、标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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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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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是现行法规基础,适用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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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仍具指导意义。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药品包装标签,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医药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