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及各地实践,医疗救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 资助参保: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例如,芜湖市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 90% 定额资助等。
-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对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如蚌埠市的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 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 75% 等。
-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于患有慢性疾病或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其相关医疗费用也纳入救助范围。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和救助标准。如吉林省对患白血病、尿毒症等特殊慢性病救助对象门诊放化疗、透析等治疗,经各类医疗保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救助。
-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通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如蚌埠市规定起付线 20000 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 70%,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 6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 20000 元。
- 依申请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一定百分点后予以救助。如宜昌市规定依申请救助对象身份确定前 12 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 5000 元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 10 个百分点后予以救助。
- 临时救助:对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重病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各类医疗保险后剩余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如吉林省规定临时救助封顶线不高于 8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