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对精神病患者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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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无法正常辨认自己的行为,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来处理相关事务。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对于有一定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病情稳定且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可以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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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
- 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对于精神病患者,监护人需更加关注其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 规定了监护顺序和变更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换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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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如果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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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精神病”与“被精神病”的纠正: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涉强制医疗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的六种具体情形,包括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业务范围、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专业规范要求等。检察院发现这些情况时,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