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送精神病患者去医院的费用承担主体通常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 有监护人且家庭有经济能力:如果精神病患者有法定监护人,并且家庭具备医治能力,那么费用一般先由家庭承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按相应医保规定报销,剩余部分由家庭支付。例如,在达州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 10%,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家庭承担。
- 家庭经济困难:
- 已参加医保:对于参加了医保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在医保报销后,因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剩余部分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如达州市规定,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 万元。
- 未参加医保: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如果患者未参加医保,社区送医时可能需要先由政府相关部门垫付费用,之后再根据政策申请医疗救助或其他补助来支付费用。
- 无监护人或流浪精神病患者:由民政救助机构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救治期间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每季度结算、据实拨付。在达州市,对在城区流浪的精神病人或在民政救助机构临时受助突然发病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救助机构及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部分地区有专门的政策来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救治费用。例如,大足县规定,重度精神病患者救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费用标准为 1000 元 / 人・月,由县财政全额负担。邹平市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并纳入山东省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的重精患者,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居家服药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免费救治补助政策,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