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最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主要规定如下:
一、供热管理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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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结合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民营及个人投资参与供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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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优先
市、县人民政府应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淘汰分散锅炉。
二、供热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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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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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与供热单位或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是收交热费、维权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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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否则将面临5万-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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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故障需在8小时内通知用户并抢修,否则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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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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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热源厂区外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住宅小区内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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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缴纳热费,逾期不缴将按日收取1‰违约金,且可能导致停热或限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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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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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缴纳热费,避免因欠费导致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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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供用热合同条款,擅自改变供热方式需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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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费缴纳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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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用户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热费,逾期将产生违约金并可能被限热或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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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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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按日收取1‰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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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户原因停热,需缴费后36小时内恢复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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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
- 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鼓励当事人调解。
四、其他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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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设施监管 :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时需征求供热部门意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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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要求 :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智慧供热技术,市、县需制定非节能建筑改造计划。
以上条款综合了2020-2024年修订内容,重点强化了供热质量监管、合同履行机制及用户权益保护。建议用户及时关注当地供热部门通知,避免因违规操作影响正常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