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批复后竣工是否需要再出具批复,取决于具体情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
一般情况:通常情况下,在项目获得环评批复后,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竣工时不需要再次出具环评批复。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
-
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例如,某化工企业原本获批建设的生产线为年产1万吨某产品,后因市场需求变化,将生产线产能扩大到年产3万吨,且生产工艺也有所调整,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并获取新的批复。
-
超过五年未开工:若获得环评批复五年以后,建设项目再开始施工建设,则原环评批复无效,建设单位需委托环评咨询机构重新编制环评报告,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的环评批复。比如一个房地产项目,因资金等原因在获得环评批复五年后才动工,此时就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和获取批复。
-
环评分类目录调整:如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了修订,项目的环评类别发生了变化,可能需要根据新的规定重新进行环评并取得相应批复。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通常也有一定的过渡政策和具体规定来指导如何处理。
总的来说,环评批复后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按批复要求建设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即可,但在项目有重大变动、超过五年未开工或遇到环评分类目录调整等特殊情况时,可能需要重新出具或补充相关的环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