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就诊卡原则上仅限本人使用,非本人使用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以下是具体说明:
- 政策与规定限制: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这明确了就医时需使用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电子就诊卡作为就医凭证的一种形式,也应遵循此规定。
- 医院管理要求:许多医院在相关就诊须知中明确规定电子就诊卡仅限本人使用。如周村经济开发区卫生院、新泰市第三人民医院、莘县中心医院等都要求患者使用本人的电子就诊卡就诊,不得转借他人,以避免误诊、延误治疗等情况发生。
- 可能导致的后果: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属于 “冒名就医” 行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3 个月至 12 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授权或有相关政策支持,电子就诊卡可以由非本人使用,如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等渠道绑定 “医保亲情账户” 后,可使用家人手机刷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方便 “一老一小” 等没有智能手机的参保人员看病就医。但这也只是使用其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并非直接使用他人的电子就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