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填写需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抵减业务分项填报,具体规则如下:
一、税额抵减情况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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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费用抵减(第1行)
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或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
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抵减(第2行)
仅限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税额的情况。 -
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第3行)
销售建筑服务并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的情况。 -
销售不动产预缴税款抵减(第4行)
销售不动产并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的情况。 -
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抵减(第5行)
出租不动产并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的情况。
填写说明:
- 各列关系:
- 第3列“本期应扣除金额” = 第1列“期初余额” + 第2列“本期发生额”
- 第4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 第3列“本期应扣除金额”
- 第5列“期末余额” = 第3列 - 第4列。
二、加计抵减情况填报(第6-8行)
仅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无需填报。
- 期初余额(第1列):填写上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 本期发生额(第2列):填写本期新增的可抵减额(如按政策计算的10%或15%加计额)。
- 本期调减额(第3列):填写因进项转出等需调减的金额。
- 本期可抵减额(第4列)=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本期调减额。
- 本期实际抵减额(第5列):填写实际抵减的应纳税额。
- 期末余额(第6列)= 本期可抵减额 - 本期实际抵减额。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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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一致性:
- 预缴税款抵减时,系统可能自动带出数据,但需核对是否与实际预缴金额一致,不一致可手动修改。
- 多个项目的预缴税款需合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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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关联:
- 附列资料(四)填写完成后,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将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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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
- 仅限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特定行业填写。
- 需确保账务处理正确(如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
四、填写顺序
- 完成销售情况、进项税额等附表填写后,再填报附列资料(四)。
- 最后根据附表数据汇总至主表。
通过分项核对业务类型及政策适用性,结合上述规则逐栏填写即可完成附列资料(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