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质标准》是确保渔业水域水质安全、防止和控制水质污染、保障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介绍和分析。
渔业水质标准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制定背景
- 法律依据: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 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质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制定目的
- 水质保障:确保渔业水域水质安全,防止和控制水质污染,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 生态平衡:维护渔业生态系统的平衡,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业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 具体指标:包括色、臭、味、悬浮物质、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总大肠菌群、汞、镉、铅、铬、铜、锌、镍、砷、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非离子氨等。
具体指标要求
- pH值:淡水pH值在6.5-8.5之间,海水pH值在7.0-8.5之间。
- 溶解氧:水中溶解氧在连续24小时中,有16小时以上必须大于5mg/L,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mg/L,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4mg/L。
- 生化需氧量:不超过5mg/L,冰封期不超过3mg/L。
- 总大肠菌群:水中含量小于等于5000个/L,养殖贝类的水质不超过500个/L。
- 重金属:汞含量不超过0.0005mg/L,镉含量不超过0.005mg/L,铅含量不超过0.05mg/L。
渔业水质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实施与监督
- 监督管理部门: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 地方标准: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测与检测
- 监测要求: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按规定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 监测项目:包括悬浮物质、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总大肠菌群、重金属等。
渔业水质标准的修订与最新动态
最新修订
- 修订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行《渔业水质标准》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渔业发展需要。
- 修订内容:新的标准将原有的四类渔业用途细化为六类,对各类水质指标的限定值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增加了一些新的水质指标,如药物残留、微塑料、蓝藻毒素、内分泌干扰物等。
最新动态
- 实施时间:预计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修订目的:新的标准旨在更科学、合理地制定各类渔业用水中各种物质的含量或浓度的限定值,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提高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品质。
《渔业水质标准》是确保渔业水域水质安全、防止和控制水质污染的重要法规。通过详细规定各项水质指标和监测要求,该标准有效地保护了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的健康。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标准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渔业发展需求,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