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环评批复前禁止动工建设,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律明确禁止未批先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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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复是开工前置条件
任何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动工建设”的界定
- 禁止阶段:包括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施工,但地质勘探、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不属于“开工建设”。
- 禁止行为:设备安装、生产加工等实质性建设或生产行为,均需在环评批复后实施。
二、例外情况与补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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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环评的条件
- 若已因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手续,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未重新擅自开工的,可不适用处罚。
- 如补办期间再次擅自开工,则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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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与项目核准的关系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但需在开工前完成审批程序。
三、违法后果
- 行政处罚
- 未批先建将面临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行政处分。
- 法律风险
未批先建项目即使后续补办环评,仍需承担违法责任,且可能影响项目审批进度。
结论:环评批复是建设项目开工的法定前提,擅自动工将构成违法行为并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应严格遵守“先批复、后建设”原则,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