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以下是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的主要条款信息:
1.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2. 投保范围
- 年龄限制: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健康要求:被保险人需身体健康
3. 保险期间
- 保障期限:终身保障
4. 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5. 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6. 保险费交付方式
- 缴费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7. 合同效力中止与复效
- 中止条件:在宽限期间内未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可能中止。
- 复效条件:在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8. 特定重疾保障
- 额外赔付:除赔付重疾保额外,再赔保额50%
9. 特定轻症疾病保障
- 赔付比例:赔付保额20%,一次为限
10. 高残保障
- 赔付比例:赔付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
11. 身故保障
- 赔付比例:0-未满18岁,赔已交保费;已满18岁,赔基本保额
12. 理赔流程
- 1.及时报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尽快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前往保险公司柜台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进行报案。
- 2.准备理赔资料:根据保险公司指导,准备并提交相关理赔资料,如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医疗证明、费用原始单据等。
- 3.资料审核:保险公司对提交的理赔资料进行审核,可能要求补充资料或进行调查。
- 4.理赔决定: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理赔决定,并支付保险金或说明拒赔原因。
- 5.结案与通知:理赔决定作出后,保险公司将及时通知受益人,并告知后续结案事宜
13. 其他信息
- 腹主动脉瘤:根据查询,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能报腹主动脉瘤,因为条款中对主动脉手术的注释包括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或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