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保报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门诊报销
- 职工医保:
- 普通门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3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6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90 元。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6000 元,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超过 6000 元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慢性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 300 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 80%,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 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 1000 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000 元。
- 特殊病门诊: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特殊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 880 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90%)。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在昆明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一家县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自选定(或更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 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0 元。
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照相应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昆明市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会根据医院等级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医院等级越高,起付标准越高,报销比例相对越低。
异地就医报销
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及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备案后到统筹地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共济保障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就医时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凭其医保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如顺产 2500 元,难产 3000 元,剖腹产 4000 元等。
- 城乡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医保基金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如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乡两级同为 1800 元,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为 2700 元、乡级为 2100 元等。
在报销时,通常参保人员只需在就医时出示医保凭证(如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实时上传费用信息并即时结算;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实时上传费用信息并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由参保人员自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异地就医未能即时结算、医疗费用超出医保支付范围需要个人承担等,参保人员可能需要按照医保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