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参保类型和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单位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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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
缴费比例不超过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超过0.7%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例如:长春市、吉林市等城市目前执行0.7%的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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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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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0.4%比例缴纳,资金来源于公务员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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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按0.4%比例缴纳,需自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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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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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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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范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300%之间。
三、缴费金额计算
以吉林市为例,2013年平均月工资为1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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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下限:1857元 * 75% = 139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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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上限:1857元 * 300% = 5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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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0.9%时,每月缴费金额分别为:12.6元(基数下限)和50.2元(基数上限)。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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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单位需同时缴纳两种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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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以上信息综合了吉林省近年政策调整及具体城市执行标准,建议用人单位以当地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