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现行政策及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可归纳如下:
一、产检假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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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产检假时长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进行常规产前检查,每次可享受 不超过2小时 的产检假(累计时间不超过3天),且产检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
特殊情况延长假期
若因医疗需要(如高危妊娠、多胎妊娠等),可根据医生建议适当延长产检假天数。
二、产假与产检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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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假天数
辽宁省女职工基础产假为 15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的60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额外增加15天/胎。 -
产前假与产检假的区别
- 产前假:预产期前可提前休假15天,属于产假的一部分。
- 产检假:独立于产前假,用于孕期常规检查,不影响产假总天数。
三、工资及福利保障
- 工资发放
-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检假及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标准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未参保的女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 其他福利
产检假期间社保、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薪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配套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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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护理假
男职工可享受 15天 陪产假,工资及福利照常发放。 -
育儿假
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各享受 10天 育儿假,工资待遇不变。
五、注意事项
- 申请产检假时,部分单位可能要求提供医院出具的产检证明或预约记录。
- 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女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以上信息综合了辽宁省人社部门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具体执行细节建议咨询用人单位或12333劳动保障热线。